{ 详细信息 }
问题标题: 回复本
问题详细信息:

本:<BR>   你好!<BR>   我认为王某的理由不成立。<BR>   王某的反映“西部人文”的纪实报告文学作为包含文字和照片的成书发行时,该书标明(摆在公众或读者面前)的作者是王某,对广大读者而言,自然认为该书的文字部分和照片部分的作者都是王某。出版社配发照片时,王某是知道的,并未提出异议,也就是说在未征得照片作者同意、未支付报酬,没有署名三个方面,王某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,怎能说与自己无关?<BR>    以上观点,仅供参考。谢谢!

留言者姓名: iprlawyer 
留言者EMAIL: iprlawyer.liao@vip.sina.c 
问题提出时间: 2006-11-10 23:01:03
关闭窗口